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8759364号“捞得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02: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87号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土猪皇饭店 委托代理人:易企知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许个愿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38759364号“捞得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申请时间、类别较为集中,属于囤积商标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将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申请人的门店照片、餐具照片、菜单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9年6月10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也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误认及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
一、《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而产生误认的理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争议商标本身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形成日期、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与餐馆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将“捞得囍”商标进行使用宣传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捞得喜 商标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土猪皇饭店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