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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605289号“宝能太古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03:2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3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京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605289号“宝能太古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317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92年,申请人“宝能”商标及商号经过多年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宝能太古城”为申请人楼盘项目名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及其“宝能”商标宣传报道资料;2、深圳“宝能太古城”百度百科、百度地图、土地使用证及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现场图片;3、授权委托书、广告合同及发票、充电服务合同及发票、物业服务合同;4、赣州“宝能太古城”百度地图、楼盘信息、微信运营合同、发票、样板房花艺布置合同及发票、验收单、授权委托书、媒体宣传报道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2年10月15日由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服务、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经纪、信托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24年7月6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1年12月29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而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包括深圳“宝能太古城”百度百科、百度地图、土地使用证及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现场图片、授权委托书、物业服务合同等,上述证据显示“宝能太古城”为申请人一楼盘项目名称,申请人授权深圳市宝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古城花园管理处使用复审商标,该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物业管理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服务的内容、对象等特点,上述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复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人的该份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另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余的保险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的保险等复审服务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宝能太古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