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7625492号“Mclar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07: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52号
申请人:迈凯轮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边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添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0日对第47625492号“Mclar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知名汽车制造商,其商标“MCLAREN”与之对应中文“迈凯伦”在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786448A号“Mcla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大量抄袭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介绍;2、媒体对MCLAREN、迈凯伦的报道;3、销售服务协议;4、销售发票、保养维修账单;5、获奖证书;6、相关决定和裁定书;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3、争议商标未抄袭申请人的引证商标。4、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及请求,并提交了相关案件判决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在“阀(机器部件);压缩机(机器);泵(机器);液压耦合器;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6月21日第1796期《商标公告》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2类的“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件和配件”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7、25、35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33件商标 ,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迈凯伦”、“BUGATTI”(对应中文“布加迪”)、“MASERATI”(对应中文“玛莎拉蒂”)等多件与他人知名汽车品牌相同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阀(机器部件);压缩机(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件和配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于市场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压缩机(机器)等商品上及相关行业领域在先使用了“Mclaren”商号。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根据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迈凯伦”“BUGATTI”“MASERATI”等多件与他人知名汽车品牌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就其上述商标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真实使用的事实或意图,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牟取不当利益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了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英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Mclaren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