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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937546号“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07:531952及图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72号
申请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鳄鱼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29937546号“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5459948号“CARTE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3051号“CARTE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1001号“CARTE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三、引证商标二、三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且在服装、包等商品上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四、申请人依法对“CROCODILE及图”、“CARTELO 及图”作品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鳄鱼历史回眸视频;
2、卡帝乐鳄鱼部分在销售额、广告费用表及宣传报道;
3、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在上海销售收入获奖证书复印件;
4、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认证证书;
5、申请人所获各项荣誉;
6、赞助中国奥运代表团及中国奥委会的证书复印件;
7、申请人出具的线下专卖店列表、店铺及产品照片、销售收入情况、公司年报;
8、著作权登记证书;
9、申请人CARTELO商标驰字【2013】316号批复等。
被申请人逾期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鳄鱼恤 CROCODILE及鳄鱼图形”等商标是中国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也是在中国已经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是真正的所有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具有区分性,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特征和他人商标的区别性。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鳄鱼恤CROCODILE SINCE 1952及鳄鱼图形”商标在第43类早已核准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注册基础。申请人所宣称的鳄鱼图形美术作品,已经超过了著作权保护的法定期限,同时也存在主体资格问题。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根据在先的生效裁定和判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报刊介绍资料; 2、各项嘉奖的奖状资料; 3、报刊介绍宣传及公司声明等资料; 4、专卖店清单及照片资料; 5、商标注册信息; 6、店铺汇总表、店铺照片、宣传图册等; 7、在先裁定书及决定书; 8、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现处于专用期限内。
2、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CARTELO及图”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CARTELO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尚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或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产生不良影响等。因此,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对于被申请人逾期提交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我局认为该理由和证据既非答辩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所形成,被申请人亦未说明其逾期答辩确有其他正当理由,故上述逾期材料不影响我局评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李重
龚丽娟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