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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180890号“意童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07: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382号
申请人:范和平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麦克斯拜凯尔生物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向用秀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大尔山三联工业区三栋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对第53180890号“意童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忆童乐”品牌最早使用时间早于争议商标“意童乐”申请时间,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申请人商标及争议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1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0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使用与“意童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意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