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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00837号“京博科技CHAMBROAD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0:10TECHNOLOGY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23号
申请人:山东京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00837号“京博科技CHAMBROAD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982178号“京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待上述程序审查完成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564367号“VIATRIS及图”商标、第62546673号“VIATRI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实际使用的申请,是申请人对商标保护意识强烈的体现。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已被决定不予受理,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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