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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96894号“HEAD ACOUSTIC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0:11关于国际注册第1296894号“HEAD ACOUSTIC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5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HEAD ACOUSTIC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6894号“HEAD ACOUSTIC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08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HEAD ACOUSTICS GMBH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执行遥感测量”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撤销第G1296894号第42类“HEAD ACOUSTICS”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执行遥感测量”服务上持续有效的进行商业使用,使用的途径是为汽车、电器等提供有关降噪等声学方面的测量和测试技术等服务。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主商标,“测试测量”领域更是申请人的重点业务之一,是申请人赖以驰名的擅长领域。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为他人提供“测量”服务的相关新闻报道;
2、申请人及申请人中国子公司的研讨会及会议;
3、申请人中国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报道。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申请人及申请人中国子公司相关信息介绍、百度百科介绍;
5、申请人及申请人中国子公司出具的报价单、项目需求确认书、账单;
6、申请人提供的与“测试”有关的服务宣传手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经我局核准指定使用在第42类执行遥感测量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3月01日至2022年02月28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4为相关介绍,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必然联系;证据1、2、3、5、6中体现的为“为车辆提供整车测试”等相关测试服务,其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执行遥感测量”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为执行遥感测量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合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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