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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804619号“恒雅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5: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726号
申请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松林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9日对第44804619号“恒雅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0565492号“恒洁”商标、第30691220号“恒洁”商标、第33160638号“恒洁 HEG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未尽合理避让义务,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恒洁”品牌知名度和商誉的主观恶意。二、申请人的第1388600号“恒洁HENG JIE”商标、第3241063号“HeG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企业简介及“恒洁”系列商标所获荣誉;
2、引证商标主体信息及转让情况;
3、申请人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批复;
4、“恒洁 HEGII”品牌行业推荐函、销售情况、纳税情况、部分经销合同相关报道;
5、部分广告合同及宣传活动照片;
6、品牌媒体报道;
7、部分发明专利情况;
8、维权材料;
9、商标注册情况;
10、相关受保护裁定;
11、被申请人主体信息、抢注申请人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受让取得争议商标后一直持续使用,已取得消费者信赖,未造成混淆误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采购合同;产品图片;产品库存图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四川康帕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申请注册, 核定使用在第21类垃圾桶等商品上,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1年3月13日转让至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21类肥皂盒等商品上,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五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11类淋浴用设备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12)商标异字第70139号异议裁定书中确认,在第8136668号“恒洁”商标申请日(2010年3月22日)之前引证商标四在“坐便器(卫生设施);淋浴用设备”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2011年1月29日,商标驰字[2011]466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的“HEGLL”商标在第11类坐便器、淋浴器、浴室装置商品上为相关公众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条所指的情形无需单独予以评述,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恒雅洁 商标 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