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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24313号“瑞纳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5: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353号
申请人:夏武林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蓝海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阳春市诺尔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梁珊苑)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9日对第52924313号“瑞纳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300540号“瑞纳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还作出多项恶意注册的行为,多次申请“瑞纳斯”相关的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2、宣传图片、展会图片;3、销售合同合同、发票;4、门店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来源于被申请人自身设计,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上的差异十分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自制证据,毫无公信力,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在先使用,更达不到知名商标的程度。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杨栋伟于2021年1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制窗挡;金属铰链”等商品上。2021年12月13日,争议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梁珊苑名下。2023年6月27日,争议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阳春市诺尔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道”商品上,2022年11月27日,引证商标由申请人转让至佛山市瑞纳斯五金有限公司名下,现为佛山市瑞纳斯五金有限公司有效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引证商标所有人,故其以引证商标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其已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应属《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范围,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瑞纳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