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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55259号“包子来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22: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354号
申请人:南阳大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问鼎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对第53455259号“包子来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包子来迟”可以直接理解为“您要的包子来迟了,请您海涵”,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缺乏显著性,难以发挥商标应有的区分识别功能,且其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中的“包子”二字具有贬义,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三、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申请注册了14 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量已经超出了正常经营所需,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近似,具有恶意囤积大量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档):搜狗百科有关“包子”截图;网络有关“换个包子”截图;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10月7日的第1762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1年10月6日。
二、被申请人成立于2015年1月21日,注册资金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9、30、33、35、43类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14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包子来迟”,其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备表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包子来迟”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包子来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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