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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887794号“金锋钻石JINFENGZUANS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22:08关于第52887794号“金锋钻石JINFENGZUANSH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19号
申请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佛山市美而美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对第52887794号“金锋钻石JINFENGZUANSH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20010号“钻石牌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2024号“钻石牌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94328号“钻石牌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40408号“钻石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522046号“钻石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099号“钻石牌DIAM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钻石牌DIAMOND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钻石牌DIAMOND及图”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易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钻石”商标在世界各地注册清单;
2、申请人“钻石”商标获得的荣誉证明资料;
3、申请人“钻石”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资料;
4、申请人“钻石”商标商标广告宣传资料;
5、在先相关裁定书及维权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煤气炉(家用取暖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煤油炉、电磁炉、微波炉、电炊具、空气调节设备、电风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3、我局在商评字(2014)第028147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确认申请人使用在电风扇商品上的“钻石 DIAMOND及图”商标在2006年1月12日前达到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由“金锋钻石JINFENGZUANSHI”及钻石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钻石牌DIAMOND”及钻石图形、引证商标四、五“钻石牌”文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图形的设计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煤气炉(家用取暖器)、电热杯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煤油炉、电磁炉、微波炉、电炊具、空气调节设备、电风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相同或相近之处,属于相同、类似或具有密切关联关系的商品。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钻石牌DIAMOND及图”商标在电风扇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