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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097144号“塘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24:4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2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墨兰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97144号“塘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78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提供的民事判决书、设备采购合同、发票、产品认证证书、企业手册、商标使用图片、荣誉证书、官网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张贴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原第1109714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任何理由不使用一个辛苦注册才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明显。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其商标权利不容侵害。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2022年2月18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协议及发布的公众号图文消息;
2、申请人“塘阀”各地门店推广证据;
3、申请人2020年4月20日签订的服装订购合同;
4、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抖音宣传证据;
5、申请人2019年至2021年期间签订的阀门采购合同及发票;
6、申请人获得的产品认证证书;
7、申请人的《塘沽阀门品牌资质介绍》《选型手册》《市政供水系统手册》等资料;
8、(2022)津0319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
9、(2022)津0319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
10、(2022)津0319民初20922号民事判决;
11、(2022)津03民终6872号民事判决。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其主要证据已基本包含在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内。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复审商标无关,或是被申请人以自己名义进行对外销售,不属于“替他人推销”、“广告”、“特许经营管理”的服务范围,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申请人收到的无效宣告裁定书;
13、合同发票类证据;
14、证书类证据;
15、商标使用图片类证据;
16、著名商标认定证据;
17、企业简介及商标设计理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1月7日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经续展,现处于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指向的是申请人在自身所经营的产品的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宣传、使用证据,而非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张贴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塘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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