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592282号“落叶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45: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064号
申请人:安道麦辉丰(上海)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92282号“落叶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5531号“落叶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是集团内同体系公司,商标互相授权共享。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生长激素、植物肥料、肥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杀昆虫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商标为“落叶净”,指定使用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为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两者即使属于同一集团内的公司,亦非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落叶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