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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06356号“星之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03: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18号
申请人:代华超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06356号“星之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2552号“柔之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超出宽展期,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2169932号“星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裤、成人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尿裤、成人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星之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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