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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88596号“healist Best place best d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05:21best day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66号
申请人:李锋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8596号“healist Best place best d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寓意独特,极具商标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特点特点产生误认”,在相关商品上已有多个包含“best”标识的商标注册成功。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的商业标识,与申请人的发展规划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healist Best place best day及图”,该标志含有“BEST”,可译为“最好的”,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