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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8583号“地利农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08: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93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8583号“地利农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0619207号“地利生鲜”商标、第65291918号“地地农服”商标、第65298437号“地地农服”商标、第15695211号“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人只针对“0109”群组中的“植物肥料;动物肥料;有机肥料;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土壤改良制”6个产品进行复审,放弃0105群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防微生物剂”商品及0109群组中的“植物营养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的复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视觉效果、呼叫读音、含义上均不同,即音形义三方面不同,可以使消费者区别,不属于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植物肥料;动物肥料;有机肥料;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土壤改良制”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植物营养剂;植物生长调节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防微生物剂”商品项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肥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植物肥料;动物肥料;有机肥料;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土壤改良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地利农服 商标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沃土乡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