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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97832号“正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08: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52号
申请人:汕头市张氏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7832号“正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93098号“正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仅部分商品类似。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18957号“好正食品”商标、第27781255号“正好味”商标、第23501575号“香正好 SWEET J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构成文字、呼叫读音、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并存于市场时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不应被判定为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正好”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主要认读中文“正好”、“好正”、“正好味”、“香正好”文字构成相同或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另,“正好”为日常生活用语,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正好 商标 汕头市张氏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