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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29673号“金一凌皇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08: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64号
申请人:佛山市祥吉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犇企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29673号“金一凌皇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12906号“金钻皇冠 GOLDEN DIAMOND CROWN”商标、第1630117号“金钻皇冠”商标、第3139937号“金钻皇冠;GOLDEN DIAMOND GROWN”商标、第3452304号“金钻皇冠;GOLDEN DIAMOND CR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主要识别部分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造成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一凌皇冠”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认读中文“金钻皇冠”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金一凌皇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