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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79253号“洁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09: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18号
申请人:寿光市飞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北腾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迅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9日对第63279253号“洁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876568号“洁龙JIE 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洁龍”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在当地行业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三、除了摹仿申请人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大量摹仿多件他人知名的商标,“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必将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会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
2、绿色食品认证证书;
3、品牌设计合同;
4、产品外包装设计制作图样;
5、使用宣传材料、参展材料等;
6、销售证据;
7、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知名度。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使用了多年,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完全是为了自身使用,不会造成市场混乱,更没有进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2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非活);鹌鹑蛋罐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 ;鹌鹑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厨师乐”、“鹃城牌”、“李锦记”、“湘君府”、“五丰黎红”、“正大食品”、“千禾”、“太阳花SONNENBLUMEN及图 ”、“居必六”等四十余件商标。部分商标曾被不同权利人提起异议、无效宣告申请。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鹌鹑蛋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鹌鹑蛋”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鹌鹑蛋罐头”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鹌鹑蛋罐头”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除“鹌鹑蛋罐头”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在“鹌鹑蛋罐头”商品上无效,故下文仅就争议商标在除“鹌鹑蛋罐头”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所显示的多为“鹌鹑蛋”等商品,尚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其余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洁龙”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洁龙”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谓巧合。由审理查明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厨师乐”、“鹃城牌”、“李锦记”、“湘君府”、“五丰黎红”、“正大食品”、“千禾”、“太阳花SONNENBLUMEN及图 ”、“居必六”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洁龙 商标 寿光市飞龙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