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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16098号“RUNTONG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34: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524号
申请人:威海润通减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星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6098号“RUNTONG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61573号“RUNTONG及图”商标、第9472048号“RUNTO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在先商标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认证证书、荣誉资质证书;申请人商标列表;部分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贮气囊;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贮气囊;合成橡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贮气囊;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贮气囊;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RUNTONGT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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