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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38613号“SAUNARO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34: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380号
申请人:湖南均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知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38613号“SAUNARO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67506号“花寄语 FSA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英文“SAUNAROOM”上的专用权,即申请商标的显著部为图形部分,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具有商标所应当具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当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化妆品”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英文部分可译为“桑拿浴室房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SAUNAROOM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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