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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95377号“MINOSAN 46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34:45关于第65895377号“MINOSAN 46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50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美丽的心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95377号“MINOSAN 4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83658号“MONOSAN”商标、第41593798号“米乐斯国际 MINOANS”商标、第41582678号“米乐斯国际 MINOANS”商标、第22797808号“横华农业 HENGHUA AGRICULTURAL 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及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MINOSAN”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用试纸;医药制剂”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蜂蜜;牛奶制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试纸;医药制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试纸;医药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MINOSAN 46及图 商标 株式会社美丽的心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