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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5275号“66个理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9:40: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38号
申请人:陶文东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5275号“66个理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固有显著性,为申请人构思的创意性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