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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39899号“楠茶 N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2:03: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05号
申请人:阙鸿杰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39899号“楠茶 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13323号“楠茶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00717号“NC DEPARTMENT ST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747281号“N&C(NOOKS AND CORN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933238号“M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67300号“夜城NC酒吧 NIGHTCITY BAR NC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航标五)在读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果汁吧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比较,均含有“茶楠”或“NC”文字,其文字组成相近,含义亦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楠茶 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