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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67141号“海特测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40: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504号
申请人:襄阳海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67141号“海特测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2258号“海特”商标、第9881799号“海特”商标、第17218824号“海特牌机器人”商标、第17218468号“海特传动”商标、第22813032号“海斯特仪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汉字字形、整体外观、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量仪器;量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工业或军用金属探测器;角度测量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海特测控及图 商标 襄阳海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