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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06076号“果蔬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40: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95号
申请人:云南兴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06076号“果蔬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了良好的消费者口碑,在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来源和内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宣传图片、协议书、发票、线上宣传页面、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果蔬团”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亦不足以证明其经使用产生了注册商标应有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果蔬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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