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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78718号“纤姿密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4:58: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27号
申请人:十点(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8718号“纤姿密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76228号商标、第59257489号商标、第3406223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权利人存在地域及行业差异。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及商标信息截图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汉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量饮料、饮料用麦芽糖浆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能量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纤姿密码 商标 十点(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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