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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62344号“酷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15: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27号
申请人:(株)酷晨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662344号“酷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46455号“酷晨电子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管潇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