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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68499号“五季精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15: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398号
申请人:建宏中天(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68499号“五季精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98182号“五季丰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850683号“五季食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797883号“五季醇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095081号“@5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136171号“五季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商标信息、类似案件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五季精华”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识别部分“五季食养”、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五季醇香”、引证商标四的文字识别部分“5季”及引证商标五的构成文字“五季坊”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蛋;加工过的蔬菜;腌制块菌;芝麻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烹调用番茄汁;食用油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五季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