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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82948号“有福牛 YOUFUN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5:42: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58号
申请人:上海允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82948号“有福牛 YOUFUN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85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门店及店内设计照片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且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肉、汤料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水果干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牛”,使用在除牛肉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有福牛 YOUFUN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