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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29700号“POPULUS Professional tools ease your wo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6:26:48tools ease your work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968号
申请人:上海戴朗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29700号“POPULUS Professional tools ease your wo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826411号(第6类)、第10826442号(第7类)“胡杨之都POPULUS 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13594124号(第7类)“Gold Popu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外观设计、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6类、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POPULUS”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POPULUS”、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 Populus”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6类“五金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6类“五金器具;钉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雕刻机;电动割草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第7类“雕刻机;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6类、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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