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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8280号“波康手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7:38: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09号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波记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8280号“波康手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4085号“康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三、申请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腌制蔬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蜜饯、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波康手剥”与引证商标汉字“康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文
牛三毛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波康手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