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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2492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11:43关于第6812492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190号
申请人:张家港杰森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49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并将该商标进行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早在2016年申请人就已将该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商标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可乐猪时尚达人生活馆 KELEZHUSHISHANGDARENSHENGHUOGUAN及图 商标 张家港杰森工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