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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32486号“一片深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18:12: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71号
申请人:丹东一片深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丹东东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32486号“一片深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18145号“一莓深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企业字号,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产品形成对应关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一片深情”指定使用在“开胃酒;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利口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樱桃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一片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