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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72196号“一芥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14: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291号
申请人:北京芥么优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72196号“一芥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47652号“芥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981285号“芥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520927号“芥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知名度和信誉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采购协议、销售发票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初步审定,均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芥么”文字。其文字组成相近,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一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