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691956号“亿婴天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14: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25号
申请人:范志谦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羽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91956号“亿婴天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删除与第58103255号“亿婴天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类似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项目,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1931939号“亿天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申请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删减申请已被我局核准;
2、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在“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教育;培训;幼儿园;体育野营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假日野营娱乐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亿婴天使”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亿天使”,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