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265055号“曲氏涮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26: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643号
申请人:曲宝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佰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65055号“曲氏涮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55316号“渝嘴小老弟老火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连锁店分布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服务,故关于该项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及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