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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803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0:31:38关于第674803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426号
申请人:北京原誉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方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0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394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APP操作界面;产品推广资料;公司及申请商标的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AG 1 商标 北京原誉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