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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08566号“京禾农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1: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635号
申请人:山东京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8566号“京禾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190820号“惊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492400号、第5821231号“京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含义、读音、字形、外观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京禾”与引证商标一“惊禾”、引证商标二、三“京和”在呼叫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类“肥料;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第5类“杀虫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1类“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京禾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