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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67507号“Hot Sug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1: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481号
申请人:重庆粉黛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67507号“Hot Sug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及设计来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页面截图、采购发票、宣传视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组合“Hot Sugar”构成,其中“Hot”可译为“热的”等,“Sugar”可译为“糖”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Hot Sug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