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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9193号“智慧三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06: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989号
申请人:蒋湘健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9193号“智慧三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三明”,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智慧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