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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58232号“跨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1:55: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43号
申请人:龙冠宇 委托代理人:广东佳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8232号“跨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28265号“INTERCONTINEN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拖鞋;凉鞋”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可译为“跨洲的”,其与申请商标含义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