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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45799号“优 D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2:18: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42号
申请人:青岛尚美数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45799号“优 D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39234号“C优”商标、第12809313号“C优”商标、第62710923号“优茶”商标、第31439514号“see优”商标、第61029312号“优 优爱家整理 YOU AI JIA ZHENG LI及图”商标、第17988466号“99 优及图”商标、第17317943号“优优饭达及图”商标、第35510394号“饭可优”商标、第14986937号“优倍佳 优及图”商标、第30550539号图形商标、第23566729号“优尊比萨 优 OUZUN YOUZUN PIZZA及图”商标、第62714273号“优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同时,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并一直连续使用的商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尚客优品酒店LOGO标识作品登记证书;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已被核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二已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三、十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酒店家具租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咖啡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优 DD及图”,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优 DD及图 商标 青岛尚美数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