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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16285号“中通仓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04: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54号
申请人: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策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6285号“中通仓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5190号、第577374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放弃“地毯”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引证商标二驳回复审处于待删状态,不再构成阻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席;浴室防滑垫;地垫;汽车用脚垫;软木制墙纸;塑料制墙纸;墙纸;非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制墙纸”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明确放弃在“地毯”商品上申请复审,据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席;浴室防滑垫;地垫;汽车用脚垫;软木制墙纸;塑料制墙纸;墙纸;非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制墙纸”。
2.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壁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席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席;浴室防滑垫;地垫;汽车用脚垫;软木制墙纸;塑料制墙纸;墙纸;纺织品制墙纸”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中通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