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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9638号“J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04:31关于国际注册第1679638号“J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35号
申请人:J. CHOO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9638号第9,14,35类“J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商品限定申请删除了申请商标在第9类的“眼镜制品”商品并将“智能手表”限定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故申请商标现指定在第9类的商品均可被接受。申请人放弃在第35类“零售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现指定在第35类的服务均可被接受。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77409号商标、第475447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案件的认定。引证商标一已被部分撤销在第1401和1404类似群组商品上。另,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磋商共存事宜。请求待引证商标一状态稳定及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达成的共存协议提交后再重新审理此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14,3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书、举证案件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对第9类商品限定申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在第9类经国际删减申请并核准,已删除“眼镜制品”商品,原“智能手表”现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第9类复审商品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
2.申请人明确放弃在第35类零售服务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据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第35类复审服务为除前述服务外的其余被驳回服务。
3.引证商标一在“手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达成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
第9类: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指定使用在现复审商品“智能手表(数据处理)”上已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14类: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JC及图”构成元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珠宝首饰、首饰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钟表和计时仪器;手表;装手表的专用盒;上述商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第35类: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第35类零售服务上的驳回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已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JC及图”构成元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举证的其他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第14类“钟表和计时仪器;手表;装手表的专用盒;上述商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 商标 J. CHOO LIMI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