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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82651号“carest RAC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3: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36号
申请人:广州卡思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2651号“carest RAC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5303号“CARBEST”商标、第21299976号“CARESTO及图”商标、第44782593A号“MY Cares及图”商标、第12254802号“Crest”商标、第13064306号“caresn”商标、第12960608号“caresn Enjoy safe journey”商标、第27830994号“CAR ST”商标、第15392402号“车吉士Car jst”商标、第3312670号“333Ra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carest”与引证商标一外文“CARBEST”、引证商标二外文部分“CARESTO”、引证商标三外文“Cares”、引证商标四外文“Crest”、引证商标五、六所含外文“caresn”、引证商标七外文“CAR ST”、引证商标八外文“Car jst”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汽车;手推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搬运手推车;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carest RAC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