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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0769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13:59关于第675076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92号
申请人:上海良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波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507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60792号商标、第26918416号商标、第26912464号商标、第45915688号商标、第331946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在先商标及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外观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