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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6406号“三宝国际瓷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23:34: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20号
委托代理人:江西惟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6406号“三宝国际瓷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930984号、第3570378号、第66394771号、第66401283号、第66402681号、第6640310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制造使用获得,在陶瓷相关类别注册多件商标。申请商标有自己的生产基地,线下有多个旅游景点及周边产品,具有较强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牙签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三宝国际瓷谷 商标 景德镇三宝瓷谷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