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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57826号“达人视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29: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100号
申请人:河南金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一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57826号“达人视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96629号“达人视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持有人“仪陇县达人视界眼镜行”近三年未见宣传和使用引证商标,且其主体资格已经注销。另外,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3年8月20日由原权利人转让至吴翔名下。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配镜服务;配眼镜”服务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维持,其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达人视界”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配镜服务;配眼镜”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达人视界 商标 河南金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