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822142号“齐鲁农业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1:35: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490号
申请人:山东伟民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22142号“齐鲁农业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重在强调“农业网”,且申请人仅仅专注于与农业网络相关的领域,而各引证商标权利人并未涉及农业网络领域,同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69950号“齐鲁园林网”商标、第29833461号“齐鲁信息 QILU INFORMATION及图”商标、第1269957号“齐鲁QILU及图”商标、第60458869号“齐鲁出行”商标、第65374408号“齐鲁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齐鲁农业网”与引证商标一“齐鲁园林网”、引证商标二“齐鲁信息 QILU INFORMATION及图”、引证商标三“齐鲁QILU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齐鲁农业网 商标 山东伟民文化产业有限公司